审核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1997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1997年7月4日)
申请对象
拟举办医学(医药、卫生)教育专业的社会力量办学和非医学院校
主办单位
省卫生厅科教处
审核条件
1、设立医学(医药、卫生)教育机构及专业的办学条件,是否达到设置标准;
2、是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是否有利于教育结构的合理布局;
3、申办者的办学能力,思想素质和办学目的;
4、申请单位应向省卫生厅科教处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a.申请报告,说明机构及专业设置的主要理由及其它有关情况; b.机构及专业设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专业简介; c.申请表,根据省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d.设立机构和专业的其他材料。
审核内容
举办医学教育机构资格及设置的适宜性、合理性。
审核程序
1、申办单位或学校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2、省教育厅征求省卫生厅意见;
3、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估,反馈意见;
4、省卫生厅提出审核意见,反馈意见;
5、对合格者报省教育厅审批。
审核时限
1、学历教育:每年10月3日前受理,于第二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
2、非学历教育: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