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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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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8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五)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六)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费,收取三百元;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收取工本费十元。
    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
  (二)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核→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备的,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责任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东三路2号

      邮编:330046 电话:(0791)6350215 传真:(0791)635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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