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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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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22条
  
  办理条件:1、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申请表;2、大型宗教活动方案;3、拟邀请省外、国(境)外人员名单;4、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提出申请-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批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填写批准通知书-政法处盖章并送达-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办理时限:15日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0791—638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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