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22条 办理条件:1、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申请表;2、大型宗教活动方案;3、拟邀请省外、国(境)外人员名单;4、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提出申请-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批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填写批准通知书-政法处盖章并送达-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办理时限:15日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0791—6386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