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微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点建设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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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微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点建设细则》的通知 |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微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点建设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小微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点建设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
2021年12月31日
江西省小微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点建设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赣发〔202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赣府发〔2021〕号)要求,推进小微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点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小微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点建设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林业部门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改善和提升人居环境,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对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申报小微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湿地形态自然、生态用水有保障,单个或多个湿地面积在亩以上, 亩以下;
2.与人居环境整治能有效衔接,具有一定常住人口和基础设施条件;
3.政府和群众积极性高,在乡村振兴项目整合和资金配套等方面能给予支持;
4.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建设管理主体明确,有经费保障,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5.未纳入自然保护地范围的湿地。
第四条 小微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点申报材料如下:
1.县林业局关于建设小微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点的申请文件;
2.《小微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点建设方案》;
3.自然资源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证明文件;
4.当地对小微湿地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协议或承诺。
第五条 小微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点实行一年一申报、一年一评选,由村组、乡镇(街道)提出建设需求,县林业局实地考察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县林业局向省林业局提出申请,同时抄送设区市林业局。各地应于每年月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申报材料。
第六条 省林业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补全补正意见,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必要时将进行实地考察,并按照《江西省小微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点评选评分表》对每个申报单位进行评分。
第七条 省林业局根据省级审查和专家评分结果,对综合评分在分以上且排名靠前的,择优确定一批小微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点予以公布,每个示范点安排万元补助,建设期结束并验收通过后再给予万元补助。各级政府作为小微湿地保护的主体,要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金,加大投入。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小微湿地的保护与恢复、科普宣教和基础能力建设等。主要用于开展湿地植被恢复、湿地形态修复、湿地景观打造、基于水质提升的人工湿地构建、自然岸线维护、水系连通、拆除围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必要的监测、巡护、宣教等。
第九条 小微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点要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开展建设,把握时间进度,注重质量和效益,做好绩效评价与资料建档等工作;要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
第十条 各小微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点需在次年月底前将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报告报所在地的设区市林业局;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各设区市林业局要及时对辖区内小微湿地保护和利用示范点建设情况开展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林业局。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