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准予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设立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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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准予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设立的决定 |
关于准予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设立的决定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设立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部,担任事务部首批公司律师人员为:曹智英、龚晓光、何水莲、李若欣、余凌霄,主管机关为:景德镇市司法局。请严格按照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公司律师管理细则》规定开展公司律师工作。
江西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