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予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决定
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交的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查,你所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所组织形式由国资律师事务所变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郭波、贾芝苏、叶莹,负责人和主管机关不变。
江西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