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全省农业农村统各有关单位及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江西农村农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政府农业农村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明确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省农业农村厅机关及具有公共职能的厅属单位(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其它单位可视情况参照执行。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1.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2.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分管领导、专(兼)职工作人员;
3.有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场所及其相关的工作设备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档案资料。
4.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
(二)制度建设情况。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新闻发布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政府信息协调审查发布制度》《政务舆情回应制度》《政策解读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规定。
(三)主动公开情况。
1.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2.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3.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它互联网政务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公开;
4.及时通过本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政务服务中心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5.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听证会、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公开;
6.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1.在门户网站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互动等功能。
(五)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1.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2.有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3.规范受理申请的处理程序和答复方式;
4.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5.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关记录并保存备查。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月督查、季通报、年考核”检查考核机制,根据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开展督查、检查、考核通报工作,并作为全年农业农村系统综合目标管理工作的依据。对季度通报中反馈的不足和问题,相关单位、部门应在接到通报后15天之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整改到位,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省农业农村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做出书面说明。
五、考核采取计分制,满分100分,“月检查、季通报”结果与年度考核计分相关。
六、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实际方案,细化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
(二)考核工作实施单位按每季度重点工作,结合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三)被考核单位、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综合考核结果,省农业农村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报厅党组会议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