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将我厅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切实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质量为核心,以促进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省农业农村厅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二)政务信息公开和更新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政务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有关信息;
(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务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第五条 社会评议主要形式:
(一)公众评议。动员公众广泛参与,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二)代表、委员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视察,并对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第六条 社会评议结果处理:
(一)针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向群众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三)对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如存在违规违纪现象,一经查实,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社会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第七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一)禁止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禁止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禁止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禁止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六)禁止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七)禁止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