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政务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为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农业农村厅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
第二条 各单位(部门)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厅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应当与其他单位(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各单位(部门)公开政务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后公开。
第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共同制作的政务信息,由牵头制作的单位(部门)负责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的,牵头制作的单位(部门),应在最后公开期限前1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务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部门)意见。
第七条 拟公开单位(部门)向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公开单位(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务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的意见和依据。
第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公开单位(部门)在收到拟公开单位(部门)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单位(部门)书面函复意见。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单位(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九条 被征求意见的公开单位(部门)在收到拟公开单位(部门)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后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务信息。
第十条 政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公开单位(部门)并对公开的政务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可报本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第十一条 牵头制作政务信息的公开单位(部门)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公开单位(部门)负责公开。
第十二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