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宜春市袁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岗位公职律师设立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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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宜春市袁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岗位公职律师设立的决定 |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准予宜春市袁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岗位公职律师设立的决定
宜春市袁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设立岗位公职律师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局设立岗位公职律师,由叶莹同志担任。岗位公职律师日常管理由宜春市袁州区区直公职律师办公室负责。请严格按照《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公职律师管理细则》规定开展公职律师工作。
江西省司法厅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